本報訊 記者朱寧寧 前不久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反間諜法草案時,一些常委委員建議在反間諜法中對專用間諜器材進行明確界定。
  草案規定,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、使用竊聽、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。
  孫寶樹委員認為該條規定不甚明確。現在外面賣竊聽器材的很多,一些為考試作弊而製作的耳機、竊聽器材,還有照相等器材,都非常先進。有一些家庭甚至為了防盜等安全問題安裝了這些東西。這些是否應該視為是專用間諜器材?間諜器材到底是什麼,確實很複雜。所以,哪些器材屬於不能非法持有的間諜器材必須要明確,否則可能很多人都會持有這些違法範圍內的器材。
  黃獻中委員也認為,草案中的竊聽、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需要明確。現在竊聽、竊照設施非常普遍,錄音筆越來越小,市場上隨處見,反間諜法應對此加以明確規定,以便在執行過程中有依據,不至於產生混亂。
 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倪英達說,現行的國家安全法是1993年制定的。20年後的今天,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,實際情況已經發生很大變化。什麼是專用間諜器材?對此應當界定為“利用進行間諜活動的器材”。
  董中原委員則建議刪除草案上述規定。理由是竊聽、竊照器材當前已經非常普遍,反間諜法要防範、打擊的是間諜行為,如果持有這些器材,而沒有從事間諜行為,反間諜法就沒有必要對此進行調整。
  (原標題:明確界定專用間諜器材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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